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30-202501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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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培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8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培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64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確定,並於113年10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因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 ,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1864號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111年10月26日確定,並於113年10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㈡被告於111年6月20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煙草檢品4包(驗 餘淨重2.54公克)、研磨器1個、吸食器1支,經分別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均檢出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96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64號卷第17頁、第93頁、第97頁)。又上開毒品包裝袋、吸食器、研磨器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至因檢驗需要取用滅失部分,已不存在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煙草檢品肆包(驗餘淨重貳點伍肆公克) ⒈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 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驗餘淨重2.54公克) 2 吸食器壹支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⒉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3 研磨器壹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⒉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