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33-20241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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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紹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紹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9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四氫大麻酚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97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1年6月28日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6004號駁回再議而告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查(毒偵卷第63至64、68頁),該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113年6月27日屆滿未經撤銷。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4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足憑(毒偵卷第43至44、52頁),該電子菸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依法沒收銷燬。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含有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電子菸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