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34-20241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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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奕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奕琦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7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確定,並於113年10月23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茲因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758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10月24日駁回再議確定,於113年10月23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可憑,並經本院查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 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核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故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所示之物, 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煙彈1個 (毛重:14.96公克) ⑴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執聲卷第3頁)。 ⑶卷證出處:112毒偵1953卷第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