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40-202411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8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16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塑膠手機保護殼壹個(沾染有不可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宗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塑膠手機保護殼1個,經鑑驗後,檢出其上沾染有不可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李宗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8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3年10月2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之塑膠手機保護殼1個,經鑑驗後,檢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2月1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執聲卷第3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