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42-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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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惠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855號、第21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 沒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惠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37號(聲請書誤載為「毒偵字」)、113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第2196號、第2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8月19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37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855號、第2196號、第2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855號卷第120頁)、基隆巿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691號卷第33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3年6月26日航藥鑑字第113001號毒品鑑定書(毒偵1855號卷第122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毒偵2197號卷第15頁)存卷可佐,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透明結晶2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外包裝 ⑴毛重2.447公克,淨重1.971公克,驗餘淨重1.970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3年6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外包裝 ⑴毛重1.04公克,淨重0.843公克,驗餘淨重0.84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6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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