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43-20241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榮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榮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有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毒品鑑定書 白色粉末 (含包裝袋1只) 1袋 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0.0220公克,驗餘淨重0.0188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376號卷第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