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47-202411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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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 第26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9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864號判決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陳彥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642號案件起訴,經本院審理後,以106年度審易字第1864號判決,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106年10月24日確定等情,有上述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關於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864號判決理由敘明:「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吸管、鼻管、接管等物,被告均否認為其所有,亦無證據證明與本件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等語,故未於該案判決內沒收附表所示之物。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 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5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屬第二級毒品之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成分 1 白色或透明晶體(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7580公克、取樣0.0017公克、驗餘淨重0.756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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