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51-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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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汶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415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汶峻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15號、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053號鑑定書在卷可憑(毒偵606卷第77頁、第84頁、毒偵1064卷第79頁),參以吸食器、殘渣袋與所內含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乙情,足證前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①2包(驗餘淨重2.8368公克) ②2包(驗餘淨重1.76公克) 2 殘渣袋 ①1只 ②3只 3 吸食器 ①1組 ②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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