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53-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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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宥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1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6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宥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677號)。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677號 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2號),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3月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附表編號1、2所示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0 綠色橢圓形種子1袋 1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0 深綠色乾燥碎屑1袋 1袋 實稱毛重0.4040公克(含1袋),淨重0.0930公克,取樣0.0017公克,餘重0.091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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