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55-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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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緯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40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8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緯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字第140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暨現場照片等(見毒偵字卷第58-63頁、第94-95頁、第97-101頁)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皆屬違禁物無訛。又用以盛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白色透明結晶塊 1袋(含包裝袋1只) 毛重共0.5公克,淨重0.32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319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玻璃球 1個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分裝勺 1支 4 軟管 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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