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56-202411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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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255號、113年度執他字第22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忠康(已歿)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23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 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審易字第123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民國113年6月25日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依據前揭說明,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一 白色透明結晶2包(暨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2個)。 1、白色透明晶體共計2包(編號093-1及093-2),總毛重2.41公克、總淨重2.01公克、各取0.01公克化驗,總淨重餘1.99公克。 2、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北市鑑毒字第093號鑑定書,見113毒偵824卷第1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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