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60-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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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UONG KHANH DIEP(中文名:張慶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 字第5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TRUONG KHANH DIEP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北地檢署110年度青字第781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驗後,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35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囑託如附表證據欄所示機關以 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鑑定方法為鑑定,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無從與所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仍有微量之毒品殘留於其內,是亦應一併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白色透明晶體 2包(總毛重1.33公克,總淨重1.13公克,總驗餘淨重1.11公克) 經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見毒偵1431卷第121頁) 109年度青保字第7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