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61-202411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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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昊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1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詳細物品名稱及內容如附表所示),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而盛裝附表編號1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另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被告於警詢中自承為其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內容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毛重:0.6308公克,驗前淨重0.4704公克,取樣0.0016公克,餘重0.468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吸食器具1組 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