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65-20241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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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秀娟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 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3及6號所示之物,其晶體經送驗後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如附表編號1至2號、4至5號、7至8號所示之物,均因內含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從而,本件此部分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內容 1 鏟管 2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玻璃球吸食器 5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含晶體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 6個 毛重1.2032公克(含6個塑膠袋),驗餘淨重0.015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殘渣袋 22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吸食器 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含晶體之殘渣袋 3個 毛重1.3838公克(含4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驗餘淨重0.010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7 殘渣袋 2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8 殘渣袋 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