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67-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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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慶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 26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慶仁因施用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600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之物,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查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一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38頁)。是前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夾鏈袋2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家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結晶 1包 實稱毛重:0.623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3860公克,驗餘淨重:0.385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0年度青字第1258號,見毒偵卷第36頁。 2 白色粉末 1包 實稱毛重:0.727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4120公克,驗餘淨重:0.4064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110年度青字第1254號,見毒偵卷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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