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68-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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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仕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仕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5號、毒偵緝字第288號、毒偵字第19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分別於民國111年2月28日上午、同年12月23日19時許 、112年4月18日13時許,以置於玻璃球中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非,經警查獲,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55號、毒偵緝字第288號、毒偵字第19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均檢出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毒偵692號卷19頁)、臺北巿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毒偵111號卷第113、125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份鑑定書㈠、㈡(聲沒卷第13、15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2年1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111號卷第15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吸食器1組,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於客觀上無從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外包裝 ⑴毛重1.2040公克,淨重0.9431公克,驗餘淨重0.941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份鑑定書㈠。 ⑶臺北地檢署111年度青保管字第808號。 2 白色透明結晶2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外包裝 ⑴毛重1.8121公克,淨重1.3467公克,驗餘淨重1.344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份鑑定書㈠。 ⑶臺北地檢署111年度青保管字第808號。 3 白色透明結晶1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外包裝 ⑴毛重1.2356公克,淨重0.9699公克,驗餘淨重0.968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份鑑定書㈠。 ⑶臺北地檢署111年度青保管字第808號。 4 白色透明結晶1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外包裝 ⑴毛重0.25公克,淨重0.0136公克,驗餘淨重0.0121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份鑑定書㈡。 ⑶臺北地檢署111年度青保管字第808號。 5 白色透明結晶1包,併同無法析離之外包裝 ⑴毛重0.44公克,淨重0.238公克,驗餘淨重0.237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2年1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⑶臺北地檢署112年度青保管字第124號。 6 玻璃球吸食器1組 ⑴經乙醇沖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112年1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⑶臺北地檢署112年度青保管字第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