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70-20241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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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東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 4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0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東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 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47號判決在案。惟被告為警查獲時,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車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然無證據可認與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有何關聯,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8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47號判決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月,並於民國113年6月12日確定等情,有該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於其車輛上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固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4620公克,淨重0.28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畢,驗餘淨重0.2818公克),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惟經本院於前開判決理由敘明無事證可認該毒品與被告用第二級毒品有何關聯性等語,而無予宣告沒收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各該案卷確認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經鑑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已如前述,足認屬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本件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證據證明該扣案物是否有他人另涉犯罪而有作為證據使用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依前揭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該扣案毒品之包裝袋,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或沒收;另鑑定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均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818公克,另含無法離之外包裝袋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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