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1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71-202412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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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3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聲沒字第408號 ),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金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以113年毒聲字第1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 字第1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執行完畢,經聲請人以113度毒偵緝字第3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79號卷第39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除鑑驗耗損部分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吸食器 1組 送驗後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3年度綠字第27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