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72-20241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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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31 號、第53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0號、第111號),經聲 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31號、第53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0號、第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79號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31號、第532號、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0號、第1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囑託附表證據欄所示機關以附 表鑑定結果欄所示之鑑定方法為鑑定,檢出如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證據欄所示證據在卷可證。而盛裝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第二級毒品直接接觸而留有該毒品殘渣,因難與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從而,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 1包(驗餘淨重0.1753公克) 經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7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1毒偵1525卷第95頁) 111年度青保字第1081號 2 吸食器 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經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1毒偵2918卷第65頁) 111年度白保字第1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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