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73-20241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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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富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 81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35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大麻成分之白色香菸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富傑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81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含有大麻成分之白色香菸1支,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為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白色香菸1支,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 成分(驗餘淨重0.1114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23日毒品鑑定書(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在卷可憑(毒偵卷第62頁),足證前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原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維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