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77-202501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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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智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00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粘智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粘智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向本院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45號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0月9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005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4、1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述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法務部○○○○○○○○113年10月7日新戒所衛字第11307007170號函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毒 品鑑定標準作業程序檢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成分」欄之毒品成分等情,有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憑,而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違禁物等同視之,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或重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白色透明晶體 3包(含包裝袋3只,總毛重3.50公克、總淨重3.07公克、各取樣0.01公克、總淨重餘3.04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453號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74號卷第89頁) 2 吸管 1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2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531號卷第1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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