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80-20241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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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博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 重為0.2438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博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 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 第264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民國111年11月23日至113年11月22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被告持有之白色粉末1袋(驗餘淨重為0.24 38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中心111年9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存卷可考,足認上揭扣案之白色粉末1袋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裹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只,因無法與毒品成分完全析離而有微量殘留,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亦應一併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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