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84-20241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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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光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78號、110年度毒偵字第986號、11 1年度毒偵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光宗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86號、330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7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86號、330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8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鑑定含有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其中盛裝毒品之外包裝袋及施用毒品之玻璃球吸食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殘留之微量毒品尚難以將之完全析離),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等件附卷足憑(見986號偵卷第141至151、179至185頁,684號偵卷第21、25、49至51頁,新北檢714號毒偵卷第19頁至反面),應認俱屬查獲之毒品,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保管字號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 壹袋(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4288公克) 110年度青字第453號(986號偵卷第141頁)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 壹組(毒品殘渣量微無法磅秤) 110年度綠字第412號(986號偵卷第147頁) 3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 肆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1.25公克,純質淨重0.46公克) 110年度綠字第412號(986號偵卷第179頁) 4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 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2221公克) 111年度青字第1010號(684號偵卷第21頁) 5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 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2726公克) 111年度青字第1010號(684號偵卷第21頁) 6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 壹支(毒品殘渣量微無法磅秤) 111年度紅字第1225號(684號偵卷第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