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85-20241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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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思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扣案槍機壹枝沒收。 二、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思聰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槍機1枝及槍管2支屬於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沒收之。」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子彈如經試射擊發,剩餘彈殼、彈頭,因不再具有子彈之功能,已非違禁物,則有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95號判決意旨可參。 三、查被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599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0663號駁回再議而告確定(見偵15996卷第145-148、157頁)。扣案槍機1支經鑑驗為土造金屬槍機,屬於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扣案槍管2支則為土造金屬槍管半成品,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內政部109年3月26日內授警字第1090870726號函在卷可查(見偵33770卷二第425-430、483-484頁)。是該扣案槍機1支為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屬於違禁物,檢察官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該扣案槍管2支,既非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尚非違禁物,檢察官聲請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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