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87-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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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政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310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3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政霆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3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此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另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而附表所示之 物,為該案經警扣得之物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310號卷宗無誤。 ㈡而上開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乙情,有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等(見毒偵卷第13-15頁、第41頁)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附表所用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重量、數量 備註 1 煙草檢品 1包,淨重9.79公克,驗餘淨重9.77公克,空包裝重0.71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見毒偵卷第15、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