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88-202501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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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子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 23 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子儁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確定,並於112年11月1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為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號),且於112年11月1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並有執行案件結案簽呈可資參照。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10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確屬違禁物,除鑑定用罄部分毋庸再予沒收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放置附表所示物品之瓶罐,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殘留之毒品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綠色乾燥植株 1瓶 毛重4.642公克,淨重0.567公克,取0.017公克化驗,淨重餘0.565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