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90-202412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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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子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48、249、2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 沒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子軒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8、249、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 緝字第248、249、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檢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民國112年4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939號卷第125頁),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 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10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見112年度毒偵字第49號卷第55頁),堪認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物品之包裝袋2只,因包覆毒品,其上留有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等包裝袋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 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檢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破裂之玻璃球吸食器 壹組 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4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貳包(含包裝袋貳只) 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總毛重壹點壹參壹參公克,總淨重零點伍伍柒伍公克,取樣:零點零零貳伍公克,總餘重:零點伍伍伍公克 3 吸食器 壹組 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