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98-20241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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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秉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秉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3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6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該案中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5日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為證(毒偵4943卷第23頁),足認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客觀上難以將其上沾黏之毒品完全析離,且實際上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視同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鑑驗結果 1 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