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M-113-單禁沒-599-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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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欣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欣穎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毒偵緝字第226號、第22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同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於112年9月30日16時1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 某時,在其友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居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又於113年6月6日9時1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5樓住所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被告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586號裁定命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3年7月10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62號、第863號、第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相關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可查。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該醫院112年11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005號卷第291至293頁)附卷足憑,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該中心113年6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卷第107、115頁)存卷可查,而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之包裝袋、編號3所示吸食器具,均已沾附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是以,檢察官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於毒品因鑑驗消耗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重量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含包裝袋2只) 驗餘淨重1.4853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雜質之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 驗餘淨重0.0496公克 3 沾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具 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