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M-113-單禁沒-601-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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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承庭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43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承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54、3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94號裁 定後,被告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毒抗字第508號裁定駁回而確定,並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1月17日釋放出所,並由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54、3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  ㈡被告於前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如附表編號1之大麻及編號2 電子菸,經送驗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成分,且係被告施用之毒品及所用之物,則據被告供述在卷,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及警詢筆錄附卷可參,足認該如附表編號1之大麻及編號2電子菸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四氫大麻酚成分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說明 1 大麻1包(驗餘淨重0.880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2 電子煙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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