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M-113-單禁沒-603-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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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VAN QUANG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VAN QUANG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27頁),均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附表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外包裝袋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筱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1 白色透明晶體7包(含包裝袋7只) 1.總淨重2.35公克,驗餘總淨重2.32公克。 2.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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