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PDM-113-單禁沒-605-2025010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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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偉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馮偉源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屬於違禁物,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末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5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上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 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FN廠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該局民國112年4月26日刑鑑字第1120009609號鑑定書附卷可參,是認上開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具殺傷力而確係違禁物無訛,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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