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M-113-單禁沒-606-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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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南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2940號 ),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6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南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294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字卷第101頁)附卷足憑。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顏嘉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婷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電子煙 1支 毒偵字卷第19-23頁、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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