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單禁沒-607-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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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祖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祖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誤。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確檢 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前揭扣案物均因沾有微量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一併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此部分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扣案之注射針筒雖有2支,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扣 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467號卷第19、21頁),惟僅附表編號2所示之注射針筒,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尚難認其餘扣案之注射針筒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屬違禁物,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毒品鑑定書 1 殘渣袋 1袋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3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101號卷第107頁) 2 注射針筒 1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467號卷第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