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DM-113-單禁沒-608-202501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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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少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捲菸參支(淨重壹點伍壹零零公克,餘重 壹點伍零陸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少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571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扣案之白色捲菸3支(淨重1.5100公克,取樣0.0039公克,餘重1.5061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出大麻成分,均屬違禁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0年5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等節 ,此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又前開案件扣案之白色捲菸3支,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乙節,此有扣押物品清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5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憑(毒偵字2127號卷第103頁),屬違禁物,是除鑑驗耗損部分外,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秀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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