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01-202410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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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泰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64號、第489號、113年度聲沒 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泰有涉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24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89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319條之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所用之竊錄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照片、拍攝性影像之工具,並存有拍攝得之照片、性影像,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刑法第319條之4之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之工具或設備,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屬於被害人者,不在此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亦有明定。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於113年1月24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89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拍攝、存放被害人性影像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他字10939卷第174至175頁),且有手機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詳不公開卷),堪認確屬性影像之附著物,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民國): 編號 物品 數量 扣案經過 備註 一 iPhone手機(iPhone 12) 1支 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臺中分局於112年11月9日持搜索票搜索扣得(他字10939卷 第149至153頁) 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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