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16-202412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仕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661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器械設備(無線電,品牌:ICOM IC-R6)壹臺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仕億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業經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6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器械設備(無線電)1臺係被告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擅自使用無線電設備竊聽臺北市政府消防局使 用之專用救護頻道,而違反電信法,嗣為警查獲,並扣得前開器械設備即無線電1臺,而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26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2年11月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前開扣案物核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得由檢察官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單獨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