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24-20241106-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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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文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 度執聲字第1635號、112年度緩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文學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聲請人 以111年度偵字第3538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月11日確定,並於113年1月1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3538 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1月11日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乙情 ,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承在卷(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380號卷第8、62頁),並有被告簽立之個案委任書(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380號卷第37頁),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1年3月北遞移字第1110100500號函、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5380號卷第15至25、31、33頁)。準此,聲請人依據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數量 1 MAX煙油 99盒 2 Fog Trap一次性電子煙 100個 3 JS VAPE一次性電子煙 2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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