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32-2024102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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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3年度執聲 字第1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ADIDAS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源違反商標法按件,業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984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13年8月2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ADIDAS衣服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於112年8月28日 以112年度偵字第2984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8月28日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佐。扣案之仿冒ADIDAS衣服1件,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中華民國文件證明專用、委任狀、鑑定報告書、扣押物品照片足資憑據,堪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是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