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52-202410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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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姓名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查無犯罪嫌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他字第8 81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3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alvin Klein」商標之內褲玖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查無犯罪嫌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8818號為簽結在案。扣案之仿冒「Calvin Klein」商標之內褲9件,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查無犯罪嫌疑人違反商 標法案件以112年度他字第8818號為簽結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又扣案仿冒「Calvin Klein」商標之內褲9件,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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