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58-2024103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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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 字第2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彥廷所涉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21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案列:112年度偵字第26855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9 月21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案列:112年度偵字第26855號)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等情,已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9至11頁、第128頁),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聲請人本案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0 今彩539下注單 10張 0 今彩539支數帳單 11張 0 IPHONE 14PRO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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