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60-2024111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柏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執聲字第2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偽造之署名及數量」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沒收;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769號、第23429號被告藍柏威偽造文書罪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9月27日確定,並於113年9月26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被告藍柏威未經馬祐成同意或授權,於113年2月3日11時10分許,及同年月20日18時1分許在如附件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文件上偽簽「馬祐成」之署押,經被告供承不諱,復有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在偵卷可憑。上開偽造之署押均請依首開規定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署押,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18769號、第23429號案件偵查在案,而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8781號駁回再議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參。又如附表所示「馬祐成」之署押,均係被告偽造一節,據其供明在卷(見偵卷第12、169頁),可認屬偽造之署押,依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及欄位 偽造之署名及數量 備註 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A3類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民國111年2月3日) 「馬祐成」之署名共參枚【受訪問人(簽名)欄壹枚,其餘部分共貳枚】 偵字第23429號卷第43頁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11年2月3日) 「馬祐成」之署名壹枚 偵字第23429號卷第35頁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欄聯(111年2月3日)申請人簽收欄 「馬祐成」之署名壹枚 偵字第23429號卷第41頁 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111年2月20日) 「馬祐成」之署名共參枚(被詢問人欄壹枚,其餘部分貳枚) 偵字第18769號卷第55頁 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111年2月20日) 「馬祐成」之署名壹枚 偵字第18769號卷第49頁 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11年2月20日)受測者欄位 「馬祐成」之署名壹枚 偵字第18769號卷第65頁 7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欄聯(111年2月20日)申請人簽收欄 「馬祐成」之署名壹枚 偵字第18769號卷第45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