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63-2024111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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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360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37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麗美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60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 第2360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8月23日確定,並於113年8月2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佐。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到告、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足資憑據,且為被告於偵查中所自承,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秀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購物袋、杯蓋 各1件(警方蒐證購得)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文件袋 43件 3 仿冒「雙子星」商標文件袋 5件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杯蓋 16件 5 仿冒「My Melody」商標杯蓋 14件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摺疊購物袋 56件 7 仿冒「雙子星」商標桌巾 2件 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隔熱墊 28件 9 仿冒「My Melody」商標隔熱墊 2件 1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計算機 4件 1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桌曆 10件 1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軟砧板 2件 13 仿冒「My Melody」商標桌曆 2件 14 仿冒「雙子星」商標桌曆 20件 1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拖鞋 18雙 1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擦手巾 16件 17 仿冒「My Melody」商標美耐皿碗 4個 18 仿冒「布丁狗」商標美耐皿碗 2個 1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口罩 767件 合計:101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