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65-2024112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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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2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振庭前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276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2年1月3日確定,於113年1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壯陽藥經送鑑定認屬仿冒商標之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振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 度偵字第3276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2年1月3日確定,且於113年1月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經濟部智慧財產商標資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足資憑據,堪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0 仿冒「Cialis」壯陽藥 3盒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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