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67-202411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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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宇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 字第2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宇光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 度偵字第37531號(聲請書誤載為「37351號」,應予更正)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37531號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於民國113年2月7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上情首堪認定。 ㈡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都是我的, 泰金888、金鑽鴻及卡利系統簽賭網站帳號及密碼是第1次登入之後電腦就永久記憶了等語(偵卷第8至9頁),另參以被告與下線賭客之LINE對話截圖,及開賭網站之管理頁面(偵卷第27至5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23頁),堪認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備註 1 電腦主機1台 2 三星手機1支 門號: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