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71-202411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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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吉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826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13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ialis」商標之壯陽藥肆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吉成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Cialis」商標之壯陽藥4盒,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8268號為不起訴處分,於112年5月15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328號處分書在卷可查。又扣案仿冒「Cialis」商標之壯陽藥4盒,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物品,有鑑定報告、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搜索扣押筆錄及照片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