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81-20241212-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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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詹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115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辣椒水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詹富前被訴傷害案件(偵查案號:11 3年度調院偵字第2115號),因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05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惟扣案辣椒水1個,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所犯上開案件,經本院以上開案號判處公訴不受理在 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證在卷可稽。扣案之辣椒水1個,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115號卷第24頁),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本案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奕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閔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