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89-202412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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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維成 楊情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面額壹仟元之新臺幣紙鈔共陸佰玖拾柒張 )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維成、楊情福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6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面額1千元新臺幣紙鈔共697張均屬偽造,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 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00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參諸該條文於立法時原規定「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嗣於94年2月2日(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初次修正時,因認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爰於第2項增訂之(見該條立法理由),是參照上開立法理由所舉之例,該「專科沒收」之物,顯係指法文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或其他相類規定之情形(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參照),亦即指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至明。從而,前揭所述刑法 第200條所定者,當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王維成、楊情福前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6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復由本院核閱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619號全案卷證屬實。 ㈡扣案之面額1,000元新臺幣紙鈔共697張係屬偽造,有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3年10月3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57435號函在卷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1619號卷第317頁),堪可認定,故扣案之上開紙鈔並非真實之我國通用紙幣,顯可認定,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