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92-20241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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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仁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 執聲字第2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BFF-7839」號偽造車牌壹面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仁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1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確定,並於113年10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BFF-7839」號偽造車牌1面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12年度偵字第271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10月17日確定,並於113年10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扣案之「BFF-7839」號偽造車牌1面,屬被告所有而供其涉犯偽造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車牌1面、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照片等件可佐。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偽造之車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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