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PDM-113-單聲沒-193-20241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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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ICHAEL(中文姓名:伍峻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本院113年度 易字第13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486號 、113年度執他字第3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告MICHAEL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 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8817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告訴人AW000-H113687(真實姓名及年籍均詳卷)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31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25日晚間6時45分許,見告訴人 至宿舍之公共衛浴間淋浴,竟基於擅自攝錄性影像之犯意,至前開公共衛浴間,未經告訴人之同意,以自行使用之手機開啟攝影功能,將手機伸至告訴人所使用之衛浴間之上方空間,對準告訴人而竊錄其裸身淋浴之性影像畫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罪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8817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310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等節,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本案雖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其實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無故竊錄他人性影像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案(見113年度偵字第28817號卷第19至24頁),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備註 1 行動電話 1支 廠牌:iphone13,IMEI: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號,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13藍保1846號)。